甬派:宁波一外贸企业获海关“诚信福利”,主动披露再添惠企新举措
所属分类
发布日期:2026-03-20

甬派客户端通讯员 谭佳媛 琚玉华
近日,宁波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周先生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税费办理模块中收到了生效的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凭此协议,该企业可减免税款滞纳金1.5万余元。
据了解,该公司此前因在申报部分进口货物时漏报运费、杂费向宁波海关所属栎社海关提交了《主动披露报告》,申请按海关规定补缴税款。收到企业申请后,栎社海关开展核实作业,认定其符合主动披露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作相关后续处置。该公司按规定补缴相关税款后,在栎社海关关员的指导下,通过新上线运行的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应用申请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并最终获得了减免。
“发现有十几票进口货物漏报运费、杂费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了海关宣讲过的主动披露政策。”周先生表示,此次主动披露不仅帮助企业免于处罚、减免滞纳金,更重要的是维护了企业诚信守法形象,公司已结合此次经历优化了内部关务审核机制。
2025年9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第194号),进一步优化不予处罚的条件,扩大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加大了惠企力度。
为持续释放主动披露政策红利,栎社海关打造“线下宣贯+线上推送+实地走访”立体宣贯矩阵,通过政策宣讲会、新媒体等方式宣传新政,并结合外勤执法、稽查回访“一对一”讲解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合规自查。该关明确受理科室,设立专人专岗实行一次性告知,加强稽查、税收等内部岗位协同配合,进一步压缩审核、处置等各环节时间,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动能和活力。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守法容错”的激励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况,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且及时改正,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一项惠企政策。
政策新红利有哪些?
海关总署2025年第194号公告与2023年第127号公告相比,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自查纠错环境,进一步扩大了容错范围。
1.涉税违规行为免罚期限由六个月延长至一年
一年内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不予行政处罚;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的,漏缴、少缴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也可免罚。
2.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宽容处理
一年内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的,可能多退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也可免罚。
3.加工贸易单耗申报纠错机制
对因工艺改进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不予行政处罚。
4.特定条例的适用豁免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特定情形的违规行为,符合条件的可免罚。
5.检验检疫领域免罚情形和条件更加优化
将检验检疫领域违规免罚的情形由6项调整为5项,并调整适用条件,统一调整为“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
惠企福利还有什么?
滞纳金减免:企业主动书面报告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后,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信用保护: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政策适用限制
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主动披露的,不适用公告规定;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企业再次主动披露的,不适用公告规定。
如何申请主动披露?
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以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双通道申请,其中,线下可到相关海关的业务现场提交资料;线上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提交资料。企业申请时,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随附账簿、单证。